磷肥產品生產許可證發證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國家質檢總局令第80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的決定》(國家質檢總局令第130號)、《關于摩托車頭盔等11類產品生產許可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審批發證的公告》(國家質檢總局2010年第89號公告)、《關于印發<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省級發證工作規范>的通知》(國質檢監[2006]413號)等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1.2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包括過磷酸鈣、鈣鎂磷肥、鈣鎂磷鉀肥、肥料級磷酸氫鈣四個單元的磷肥產品
磷肥產品生產許可證 辦理企業申請生產許可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3.1 有營業執照,經營范圍覆蓋申報的產品;
3.2 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見附件2);
3.3 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驗手段(見5.2、附件2);
3.4 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技術文件和工藝文件(見附件2);
3.5 有健全有效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見附件2);
3.6 產品符合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以及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見5.1、附件2);
法律、行政法規有其他規定的,還應當符合其規定。
4 磷肥產品生產許可證 辦理許可程序
4.1 申請和受理
4.1.1 企業申請辦理生產許可證時,應當向其所在地省級或受省級委托的地方質量技術監督局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4.1.1.1《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度珖I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中“產品類別”欄填寫化肥,“產品名稱”欄填寫磷肥,“產品單元”欄按表1的產品單元欄填寫,“產品品種、規格型號”一欄填寫申報產品單元的產品規格(按表1填寫),如“優等品”或“一等品”或“合格品”或“合格品Ⅰ”或“合格品Ⅱ”;
集團公司與其所屬單位一起申請辦理生產許可證的,集團公司及其所屬單位應分別提交填寫完整的《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
4.1.1.2 營業執照復印件。
4.1.1.3 生產許可證復印件(適用于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重新提出申請的企業)。
4.1.1.4縣級以上環保部門出具的環保達標證明、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批復或排放污染物許可證復印件。
4.1.1.5 對于采用非典型工藝的企業,提交工藝流程及說明。
4.1.1.6 法律、行政法規及行業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4.1.2 省級或受省級委托的地方質量技術監督局收到企業申請后,對申請材料符合實施細則要求的,準予受理,并自收到企業申請之日起5日內向企業發送《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
對申請材料不符合本實施細則要求且可以通過補正達到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向企業發送《行政許可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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