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酒精產品生產許可證換(發)證工作,根據國務院授權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管理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工作的職能,依據國務院國發[1984]54號《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條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第19號令、《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1.2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食用酒精產品的所有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企業),不論其性質和隸屬關系如何,都必須取得生產許可證才具有生產該產品的資格。任何企業不得生產或銷售無生產許可證的食用酒精產品。
食用酒精產品生產許可證換(發)證企業取得食用酒精產品生產許可證的基本條件
企業取得食用酒精產品生產許可證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3.1企業必須符合199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貿委令第14號,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有效營業執照,經營范圍應當包括申請取證產品;
3.2產品質量符合現行的國家標準 (見附件2);
3.3具有正確、完整的技術文件和工藝要求;
3.4具備保證該產品質量的生產設備、工藝裝備、計量和檢驗手段(見附件3);
3.5具有保證正常生產和保證產品質量的專業技術人員、熟練技術工人以及計量、檢測人員;
3.6具有健全有效的質量管理制度;
3.7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相關要求。
4 食用酒精產品生產許可證換(發)證申請和受理
4.1 企業需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4.1.1 《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一式三份;
4.1.2營業執照復印件三份(企業申請時需攜帶原件);
4.1.3換證企業提交生產許可證復印件三份;
。ㄒ陨喜牧鲜〖壻|量技術監督局、審查部及審查中心各一份。)
4.1.4按產品標準GB10343-2002《食用酒精》要求檢驗合格的報告復印件一式三份(審查部、審查中心、企業各一份)。
4.2 食用酒精產品生產許可證換(發)證申請和受理程序:
4.2.1企業應到其所在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領取《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并按規定要求填寫(一式三份)。
4.2.2企業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將4.1要求的申請材料報送所在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
4.2.3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對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書面審查,并在7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齊全并符合要求的企業發放《生產許可證受理通知書》;對不符合要求的申請材料立即退回企業重新填寫。因退回申請書而貽誤申報生產許可證的責任由企業自負。